投資者是市場之本,加強投資者保護是資本市場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關系到資本市場的長遠發展。10月27日,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保護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強化了從發行上市到退市全過程的投資者保護,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中小投資者保護工作的行動指南。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資本市場監管與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運森表示,《意見》從發行、交易、執法、救濟、退市、法治保障等全鏈條出發,織密投資者保護的“安全網”,是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體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這些舉措將增強市場信任,改善投資生態,提升中小投資者的獲得感和安全感。《意見》不僅是監管層面的一次制度創新,更是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實現公平與效率平衡的重要制度保障。
壓實行業機構主體責任
新“國九條”提出,更加有效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券基金期貨等行業經營機構處在投資者保護前沿陣地。業內人士表示,為進一步壓實經營機構投資者教育與服務的主體責任,引導經營機構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意見》督促經營機構做實做細投資者教育工作,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責任,將投資者教育嵌入業務流程。
針對部分經營機構對投資者訴求不重視、處理不到位的情況,業內人士表示,《意見》壓實經營機構處理投資者訴求的主體責任,督促經營機構將健全完善投資者投訴和糾紛處理工作機制與強化內部控制體系和合規管理體系有機銜接,做好投訴源頭治理,切實提升服務質量。
“《意見》對證券經營機構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確了中小投資者保護的主體責任。”陳運森表示,這將促使行業機構真正把“以投資者為中心”的理念落到實處。行業機構要從銷售導向轉向服務導向,把投資者教育、風險揭示、適當性管理融入業務流程,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糾偏的閉環管理。同時,強化投訴與糾紛處理機制,有助于及時化解矛盾,防止風險積聚。總體來看,這是提升行業自律、重塑機構公信力的重要一步。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表示,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加強投資者教育是投資者保護的基礎性舉措,進一步壓實經營機構處理投資者訴求的主體責任則是努力打造公平合理的市場環境的有益嘗試。
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
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在支持中小投資者獲得賠償救濟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已有2單特別代表人訴訟落地,近6萬名投資者合計獲賠27.39億元,另有2單案件審理工作正在有序推進中。
不過,業內人士也表示,特別代表人訴訟總體上存在啟動門檻高、訴訟程序長等問題,影響了制度功能發揮,需要進一步優化特別代表人訴訟運行機制。
《意見》強調發揮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的重要作用,包括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加大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適用力度,更好發揮特別代表人訴訟集約式化解糾紛的制度功能等。
下一步,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優化特別代表人訴訟運行機制,完善特別代表人訴訟啟動程序,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
“完善特別代表人訴訟啟動程序,意味著中小投資者維權有了更高效、低成本的法律途徑。”陳運森表示,啟動程序更加順暢后,投資者維權的可及性有望進一步提高,也能強化對違法主體的威懾,督促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守法合規,促進市場誠信建設。
暢通投資者救濟渠道
近年來,證監會系統高度重視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強化糾紛源頭治理,豐富創新資本市場多元解紛“工具箱”。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12月份,39家全國性證券期貨調解組織累計調解成功案件3.32萬件,為投資者挽回損失超過102億元。
業內人士表示,為持續鞏固、深化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意見》從三方面對深化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作出部署:一是進一步發揮調解的基礎性作用,推動人民法院加大立案后委托調解力度,完善“示范判決+批量調解”工作機制;二是充分發揮民事訴訟的作用,證監會將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加大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適用力度;三是更好發揮先行賠付制度作用,鼓勵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相關證券公司依法自愿作出先行賠付投資者的承諾。
“完善多元化解機制是建設成熟資本市場的重要環節。”陳運森表示,通過完善調解、仲裁、訴訟、先行賠付等機制,能夠在不同階段、不同層面化解糾紛,減少投資者維權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尤其是“示范判決+批量調解”的機制設計,有助于高效處理群體性案件,提升司法資源使用效率。同時,行政監管與司法銜接的強化,也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了更便捷、更實用的救濟通道。
“證券期貨糾紛的司法解決一般而言成本較高、周期過長,推進完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可以幫助處于弱勢地位的投資者使用法庭內外的各種機制、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湯欣表示。
健全退市投保
隨著常態化退市機制持續深化,上市公司退市過程中的投資者賠償問題受到市場高度關注。
新“國九條”提出,健全退市過程中的投資者賠償救濟機制,對重大違法退市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去年4月份,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嚴格執行退市制度的意見》提出,“健全退市過程中的投資者賠償救濟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據此來看,《意見》從三方面健全終止上市過程中的中小投資者保護制度機制,包括強化對存在退市風險上市公司的持續監管、強化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中的投資者保護、強化上市公司主動退市中的投資者保護。
其中,投資者與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公司間的矛盾、糾紛更為尖銳。為實現“退得下、退得穩”,需要統籌推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與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工作。對此,《意見》規定,引導存在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主動采取先行賠付或者其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措施,彌補投資者因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法行為遭受的損失。加強相關民事、行政與刑事案件辦理工作的銜接配合,合力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對于主動退市的上市公司,根據《意見》安排,公司應當提供現金選擇權等保護措施;發行B股的公司擬通過全面要約收購或者股東會決議主動終止B股上市交易的,支持收購人或者有關現金選擇權提供方開立B股臨時賬戶。
陳運森表示,《意見》在退市環節提出的三方面保護措施,體現了“有序出清、溫情退市”的理念。要求退市風險公司充分披露信息、控制異常交易,可防止投機炒作;對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強化先行賠付與追責,確保投資者損失有補償;在主動退市中,要求提供現金選擇權,保障投資者自由退出。這一系列措施有助于讓退市制度更具可預期性和公平性,維護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稿件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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