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是第16個全國“敬老月”,本次主題是“弘揚孝親敬老美德 共建老年友好社會”。近期,全國老齡辦發布了94個老年友好型社會建設典型案例,集中展現了我國應對人口老齡化挑戰的多元探索。在此過程中,一個深層次的議題逐漸凸顯:如何保障老年人,尤其是處于失能失智狀態下的老年人的尊嚴與生活?對此,意定監護制度給出了回答。其秉承“我的晚年我做主”的原則,正從理性的法條走向溫暖的實踐,成為構建老年友好型社會不可或缺的“自主基石”。這批典型案例中就有兩起跟意定監護探索有關。
隨著我國家庭結構的變化和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意定監護對老年人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殘疾子女家庭、無贍養人家庭等群體對這一制度的需求尤為迫切。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民法典對意定監護的主體進行了擴充,明確所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都可以通過意定方式確定自己失能后的監護人。
實踐中,部分老人出于對未來無人照管的擔憂,有的選擇“樓下水果攤主”作為自己喪失行為能力后的監護人,有的選擇推銷員作為未來的監護人。還有老人指定親屬作為監護人,但因缺乏細化規定,導致監護協議難以落實,糾紛頻發,甚至有親屬因此干脆拒絕擔任監護人。
對老年人而言,在自己身體和精神狀態良好時,選定信任的個人或組織,簽訂意定監護協議,能確保自己未來喪失判斷和行為能力時,人身照料、財產處理等事宜均按自身意愿處理,避免陷入無人照管、尊嚴受損的困境。不過,現有規定較為原則,僅明確被監護人可以與他人以書面形式建立意定監護關系,但對于意定監護協議何時成立、何時生效,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尚未作出詳細規定。
目前,國內多個城市已進行相關探索,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實踐模式。其中,上海市閔行區、廣東省中山市的實踐被納入全國老齡辦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筆者也曾專門赴兩地進行調研。上海市閔行區推出“椿萱計劃”,構建起“聯盟協作+基層落地+培訓賦能+基金保障”模式:一方面成立專業社會監護組織,在全區設立16個“椿萱堂”基層服務站,形成“區—街鎮—社區”三級服務網絡;另一方面設立專項基金,并開發賦能課程,提升相關群體的監護能力。廣東省中山市則通過提供意定監護、生前預囑、遺囑等公證服務,提前預防風險,切實保障老年人的自由意志和生命尊嚴。此外,北京市民政局也在2020年會同多部門印發通知,開展老年人委托代理與監護服務試點工作。目前正在制定的《北京市養老服務條例》,也有望進一步推動意定監護在制度層面落地。
盡管各地探索初見成效,但要構建完善的意定監護制度,仍有一些重要問題亟待探討解決。第一,民事行為能力認定難題。當事人是否已喪失或部分喪失行為能力,這一認定直接關系到意定監護的生效,而現有的民事行為能力認定程序周期較長,與被監護人急需照護、監護人需立即履職的現實情況容易產生矛盾,這一“時間差”問題亟待解決。第二,監護人可否請求報酬的問題。目前法律尚未明確監護人是否可以獲取報酬以及如何確定報酬數額等,對此還需進一步研究。第三,監護協議的形式與效力問題。實踐中,許多人主張對意定監護協議進行公證和登記,但當前法律僅要求意定監護協議采用書面形式,是否應對其設置進一步的形式要求,仍需深入探討。第四,監護監督制度存在空白。意定監護協議發生效力時,被監護人已喪失行為能力,對協議履行毫無“控制”能力。因此,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對于保障意定監護協議的有效執行至關重要,對此需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確。
在構建老年友好型社會的進程中,意定監護以尊重與保障意思自治為核心,為老年人提供了預先安排晚年生活的法律路徑。未來,應進一步深化該制度與養老服務體系的銜接,推動其向體系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使其真正成為支撐老年友好型社會建設的重要基石,最終實現“老有所護”與“老有善護”的法治圖景。
(稿件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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